第一条 凡是在宿舍内的信息插座、线路、线槽等网络设施均属于国家财产,居住者负有保全国家财产的责任,凡宿舍内部的网络设施损坏,一经查实,责任者必须根据进行恢复所需花费的费用照价赔偿,并根据查证的事实,给予事故责任者批评,停止网络使用3-6个月,取消网络使用权等处理。
第二条 对于楼栋内的网络设施、设备如发生偷窃或人为损坏,根据查实的事实,给予责任者照价赔偿并处以罚款的处理,情节严重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上述事故的责任者,取消网络使用权,如触犯刑律的,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三条 开办个人BBS、新闻专栏、游戏站点及纯娱乐性站点的一经查实,取消责任者的网络使用权,如果上述站点的内容有损国家或学校的利益,或者损害公民权益的,根据查实的事实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如触犯刑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四条 用户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如果危害国家安全,泄漏国家机密,破坏民族团结及社会的安定团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如触犯刑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五条 干扰网络应用,包括(但不局限于)试图控制、干扰其他用户,未经授权使用网络资源等的责任者,给予批评,停止使用3-6个月,直至取消使用权。
第六条 盗用别人帐户的责任者,在查清事实后,必须照价赔偿被盗用者的经济损失,并处以取消网络使用权的处理,如盗用产生的后果违反第三、四、七条规定的,按第三、四、七条的规定处理。
第七条 在网络上进行财博活动、散布黄色信息或计算机病毒者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分以上处分,如触犯刑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八条 私自将帐号借给别人使用违反了第四、五、六、七条规定的,借用人与违规者将接受相同的学校处分,如使用者触犯刑律的,借用者将根据司法机关的决定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九条 不按宿舍管理规定布设上网线路的,私自所拉的线一律剪除,并根据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