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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阳集团1088vip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

文章来源:  发布时间:2020-11-09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紧紧围绕学校培养高素质经世致用人才的中心任务,育人为本、德育为先,表彰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太阳集团1088vip奖学金的评定本着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进行,由学生自愿申请。

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

第三条 太阳集团1088vip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全校奖学金评定的组织、管理、协调和监督工作。

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学金的初评、推荐及院内公示、异议调查处理等事宜。

第四条 校级奖励项目的设立由学校决定,具体管理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。

院级奖励项目可由学院自行设立和管理,但应在设奖决定或设奖合作协议书签署后30天内将决定书、协议书以及相关文件报学生工作部(处)备案。

第五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励项目。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,不得影响学校声誉。

学校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赞助奖励的奖励名额、奖金额度等进行适当调整。

第三章 评奖对象及奖项设置

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太阳集团1088vip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(不包括留学生)。其他层次学生的奖励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。

第七条 太阳集团1088vip奖学金类别:

国家奖学金、云南省政府奖学金、英才奖学金、综合奖学金、单项奖学金、专项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省政府励志奖学金、贫困生自立奖学金。

第八条 英才奖学金是学校最高荣誉奖项,依据《太阳集团1088vip英才奖学金评定办法》进行评定。

第九条 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、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助学金,包括纪念奖学金、校友奖学金、企业奖学金、个人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等。奖励范围、等级、比例或名额、金额、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具体细则由学生工作部(处)会同捐助单位(人)另行颁发,没有特别规定的,按照《太阳集团1088vip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》评定。

第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减奖励类别,办法另行制定。

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、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按照相关办法执行。

第四章 申报奖学金基本要求

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爱国爱校,守法诚信,品行端正。在评奖学年中有下述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加当年度奖励的评定:

(一)基本素质考评不合格者;

(二)考核年度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者;

(三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,受到党纪、团纪和学校行政处分者;

(四)所住宿舍安全卫生检查年度考核不达标者;

(五)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。

第十二条 如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,是否有资格申报奖学金由所在学院审定。对在上一学年转专业的学生,如其主要是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,应返回原专业参评奖学金。

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程序

第十三条 太阳集团1088vip奖学金的评定名额于每年十月由校学生工作部(处)统一分配到各学院。

第十四条 学生校内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十月,其他奖项评定时间根据相关要求确定。

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程序

(一)学校面向全校学生发布奖学金奖项和名额;

(二)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奖学金申请表;

(三)班级考核小组根据学院下达的奖项和名额向学院推荐参评人员名单;

(四)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,拟定初选名单;

(五)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,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;

学生对公示名单有异议,可向学院反映。学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,调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,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。

(六)公示结束后,学院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(处)。

(七)学生工作部(处)审定,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奖名单,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,公示结束后,上报学校审议批准。

第十六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。凡申请奖学金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年(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)学习成绩单、科研成果、竞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。经批准缓考者,成绩可列入上年度考核。

第六章 奖学金的来源及管理

第十七条 太阳集团1088vip奖学金分别来自国家和地方政府拨款、学校预算安排、社会各界捐赠。

第十八条 太阳集团1088vip各种奖励资金由学校财务处按照“分类管理,分账核算,专款专用”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。

第十九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若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,学校将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,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
第二十条 获奖学生若在发放奖学金时发生学费、住宿费未缴清,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、住宿费。

第七章 奖学金证书

第二十一条 太阳集团1088vip各项奖学金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和颁发,并加盖“太阳集团1088vip”公章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91日起执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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