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阳集团1088vip学生违纪处分条例(修订)
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太阳集团1088vip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,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,为国家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,其他层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参照本条例制定和执行。
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、校外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者,依照本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恰当。
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,应根据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、悔改表现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,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除开除学籍处分外,给予纪律处分时,由学生所在学院视情节提出纪律处分期限,一般为6个月至1年,到期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解除。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学生,原则上处分期限为1年。由其所在学院负责考察,有突出表现者,经本人申请,学院审核,学校批准,可提前终止(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);经教育无悔改表现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,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六条 受处分者,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:
(一)参加各种评优评先资格,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;
(二)学位的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;
(三)享受国家助学贷款、校内助困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处理;
(四)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从轻处分:
(一)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代错误事实,检查认识深刻,有悔改表现者;
(二)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,并能主动揭发,积极协助查处问题,认错态度较好者;
(三)配合学校或国家司法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;
(四)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。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从重处分:
(一)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者;
(二)违纪后无理纠缠,态度恶劣,拒不悔改者;
(三)在调查中翻供、串供,或对检举人、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;
(四)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;
(五)邀约、伙同校内、外人员作案者;
(六)有两种以上(含两种)违纪行为,或同时违反本条例中两条以上(含两条)规定者;
(七)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时或重犯同一种错误者;
(八)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。
第九条 从轻、从重处分,是指在本条例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,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。
第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、程序与管理:
(一)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的处分,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,由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;
(二)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,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主管部门审核,报校长办公会决定,并报省教育厅备案;
(三)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,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;
(四)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,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,提出处理意见,逾期由学生处直接处理。对逾期未予处理的违纪事件,学生所在学院必须书面向学生处陈述原因;
(五)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,由学生处协调处理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;
(六)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。逾期不办,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;
(七)处分决定做出后,由学院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本人,由违纪学生签收。学生拒绝签字或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,由送达工作人员两人以上(含两人)签字证明留置送达;已离校的,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通过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送达经过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备查。
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,并由学院通知违纪学生家长,对涉及个人隐私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另行决定公布范围。
第十二条 违纪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和处理决定有异议,可按《太阳集团1088vip学生申诉处理办法(修订)》的规定提出申诉。
第十三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,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,且表现较好者,在毕业前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经学院研究决定,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书面评议材料,一并装入学生档案。
分 则
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、维护社会安定团结,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、政治、宗教活动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:
(一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组织、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、示威活动;组织、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,从事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;
(二)张贴、投递、散发大小字报、反动传单,通过网络、手机短信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,传播有害信息,混淆视听,制造混乱;
(三)组织、成立、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,从事非法活动;
(四)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、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、俱乐部等;
(五)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,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,出版未经批准的刊物,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,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;
(六)组织、参与邪教、迷信活动;
(七)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。
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、法规者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,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、法规,经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违法行为,但免于处罚者,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第十六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(包括偷窃、诈骗、敲诈、冒领、盗用)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外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500元者,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
(二)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(含500元)或影响较坏、情节特别恶劣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;
(三)屡犯(两次及其以上)且总价值不满人民币500元者,视其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;屡犯且总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及其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窝赃、销赃者按其所得赃物价值按本条第(一)至第(三)款规定处分;
(五)私刻、私盖印章、偷窃保密文件、档案等物品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;
(六)对团伙盗窃、敲诈勒索、诈骗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对其他参与者,按本条第(一)至第(三)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;
(七)抢夺公私财物者,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;
(八)胁迫、教唆他人偷窃、诈骗者,按本条第(一)至第(三)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;
(九)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七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。
第十八条 对打架、斗殴、寻衅闹事者,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策划、怂恿者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
(二)参与者,虽未动手打人,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,致使事态扩大者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动手打人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三)聚众斗殴、持械行凶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;
(四)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,未造成伤害者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造成伤害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;
(五)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,提供伪证,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六)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或纠集校内人员到校外打架、斗殴、寻衅闹事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第十九条 使用、私藏有毒、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,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,视其情节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教唆、胁迫、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提供吸毒场所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吸食毒品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戒除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使用、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者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
(五)知情不报、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条 对销售、储存、运输、携带或使用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刀具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严禁利用麻将、扑克、网络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。对赌博者,除没收赌具、赌资外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参与赌博者,给予记过处分;
(二)聚众赌博、屡教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观看、制作、复制、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、有害书刊或音像制品,浏览色情网站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(公寓)的有关规定,扰乱学生宿舍(公寓)秩序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扰乱宿舍(公寓)管理秩序,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三)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(公寓)留宿他人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四)在宿舍(公寓)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;
(五)对在宿舍(公寓)内男女同宿包庇、纵容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六)违反宿舍(公寓)消防、用电等相关规定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
(七)在宿舍(公寓)楼内向外抛、扔杂物者,视其情节和后果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八)其他违反学生宿舍(公寓)管理规定的行为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太阳集团1088vip生行为准则者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在公共场所,男女交往行为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;
(三)涂改伪造成绩单、伪造教师签名、伪造各类证件、证明文件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四)剽窃、抄袭他人学术成果、论文、报告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
(五)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情节严重的,或者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六)侮辱、谩骂或威吓他人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七)造谣、诬陷他人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八)因学习成绩评定、转系、毕业就业、评奖、处分等原因,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九)在申请资助、学年考评、各项评优活动和填写个人或集体信息及其他申请、申报材料时,弄虚作假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十)侵犯他人个人隐私,造成不良影响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十一)隐匿、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、邮件,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十二)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,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,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
(十三)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十四)严禁酗酒,违者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十五)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太阳集团1088vip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五条 违反网络有关管理规定,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、用户账号,危害网络安全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
(二)在互联网上撰写和散发歪曲事实、诽谤侮辱他人或反动、不健康等内容的文章及信息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
(三)未经学校批准,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四)制作计算机病毒、传播或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,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五)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、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、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六条 破坏环境卫生,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,视其情节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,应照价赔偿外,并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二)在建筑物、公用设备上乱涂、乱写、乱画、违章张贴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三)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,扰乱太阳集团1088vip、生活、工作秩序,扰乱教室、食堂、图书馆、会场、体育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,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、火种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;
(四)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太阳集团1088vip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七条 考试舞弊者,学校根据相关规定,视其情节,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二十八条 学生旷课时间,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。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、军训等,按每天4学时计算。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时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累计达8-15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累计达16-23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累计达24-39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累计达40-49学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五)在校期间因旷课多次被学校给予纪律处分,处分层次达留校察看且再次旷课达8学时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九条 擅自离校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擅自离校3天以下(含3天),给予记过处分;
(二)擅自离校3天以上,14天(含14天)以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三十条 请假逾期不归者,按旷课处理,视其情节,参照第二十七条执行。
第三十一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按规定文明离校,毕业生离校前违纪者,按有关条款给予处理,并视情况予以暂缓办理离校手续;毕业生在校有违纪行为离校后才被查出者,仍按本条例进行处理,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寄送毕业生所在单位。
附 则
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“及其以上处分”包含该级别处分。
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,但确应给予处分的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,其他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,以本条例为准。
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,原条例自行废止。